(2017)桂020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某,韦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1245号申请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中山西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7298073-5。法定代表人:李耀清,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卓某。被申请人:韦某。申请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卓某、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卓某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柳邕路、位于广西柳州市解放南路房产两套,申请人出具《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金融机构信用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卓某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柳邕路、位于广西柳州市解放南路的房产两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并应妥善保管。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保全申请人应当提前七日向本院申请办理续封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沈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韦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