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简雪娇何佳乐与重庆三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文小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雪娇,何佳乐,文小琴,重庆三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舒昌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0113民初8446号原告:简雪娇,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何佳乐,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小琴,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涛,重庆博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煜,重庆博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三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4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3520523X。法定代表人:徐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重庆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舒昌容,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简雪娇、何佳乐与被告文小琴、重庆三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舒昌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简雪娇、何佳乐于2017年7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雪娇、何佳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简雪娇、何佳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简雪娇、何佳乐负担。审判员 史春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