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霍玉果与苏州瑞貔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玉果,苏州瑞貔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2073号申请执行人霍玉果,女,1964年6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平陆县。被执行人苏州瑞貔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李骏。霍玉果与苏州瑞貔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6]第12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瑞貔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前支付申请人霍玉果工资1458元。2017年5月18日,权利人霍玉果以苏州瑞貔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458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受理以苏州瑞貔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65件,执行标的合计552441.17元,经上述案件之劳动者申请及被执行人、其他相关权利人同意,苏州瑞貔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之物资以变卖方式处置,处置款项全部用于清偿工人工资及抵付承租厂房的占有使用费,本案申请执行人得款290.74元。除此外,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第124号仲裁调解书有关霍玉果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强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梁天成书 记 员 金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