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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高留明与驻马店市东方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留明,驻马店市东方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508号原告高留明,男,汉族,1977年4月25日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孙燕丽,女,汉族,1983年4月8日生,住正阳县,系原告高留明妻子。被告驻马店市东方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留明诉被告驻马店市东方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留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东方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留明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东方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留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高留明承担。审判员  郑新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