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尚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尚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0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尚孟,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鹤峰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鹤峰县。1999年4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尚孟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国荣、被告人陈尚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陈尚孟伙同罗某,4、王某(均已判刑)经预谋,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文化商务区科博文化中心工地北面的一房间内,采用剪刀剪等方式,窃得该工地放在房间内的电缆铜线约1000余斤。次日上午,被告人陈尚孟等人至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新庄村新庄路某号张某1(已判刑)的废品收购站内,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将上述电缆线销赃给明知是赃物的张某1。案发后,被告人陈尚孟已经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书面谅解。到案后,被告人陈尚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尚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佘某,4、张某2的证言、同案犯王某、罗某,4、张某1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现场照片、手机信息、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尚孟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尚孟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尚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尚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尚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尚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益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XX云(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