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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志伟与孙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伟,孙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364号原告:冯志伟,男。被告:孙玉英,女。冯志伟与孙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冯志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1470元,由冯志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书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