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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保2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车玲玲、贾龙飞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玲玲,贾龙飞,王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292号之二申请人车玲玲,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贾龙飞,男,汉族,东明县河务局职工,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王春东,男,汉族,东明县地税局职工,住山东省东明县。关于车玲玲与贾龙飞、王春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法院2017年7月6日生效的(2017)鲁1728财保231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贾龙飞在东明县河务局的工资每月3500元至1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王春东在东明县地税局的工资每月3500元至15万元。查封都国涛所有的位于东明县五四路西段南侧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房产一年。2017年7月7日申请人车玲玲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冻结被申请人贾龙飞在东明县河务局的工资每月2000元至1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王春东在东明县地税局的工资每月2000元至15万元。本院以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谷振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