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2052苏州海普过滤分离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拓盛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海普过滤分离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拓盛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2052号原告:苏州海普过滤分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中小企业园风琴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13946135。法定代表人:涂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婷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倩倩,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北拓盛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安平县东黄城乡郭西村村南36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060486145Q。法定代表人:李兆瑞,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海普过滤分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河北拓盛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海普过滤分离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海普过滤分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丹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