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4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鹏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192号原告: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南路11号裙楼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7463999Q。法定代表人:邓道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林,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田鹏飞,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静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星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