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郑岩金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岩金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398号罪犯郑岩金,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永泰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闽0125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岩金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岩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1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岩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郑岩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岩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岩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