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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祥与被执行人郭成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祥,郭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杨祥,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郭成荣,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杨祥与被执行人郭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当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祥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成荣于2017年7月18日将案件款4342元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3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