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蝉与被告王鹏宇、邢朝霞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蝉,王鹏宇,邢朝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3民初329号原告:刘金蝉,女,1964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xx乡xx村人。被告:王鹏宇,男,1990年xx月xx日生,山西省代县人。委托代理人:陈瑞,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生,男,1976年xx月xx日生,山西省代县xx乡xx村人,王鹏宇叔父。被告:邢朝霞,女,1990年xx月xx日生,山西省代县xx乡xx村人。原告刘金蝉与被告王鹏宇、邢朝霞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蝉与被告王鹏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瑞、王俊生和邢朝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家庭承包耕地13亩,小流域土地18亩,荒地10亩;2、将羊场退还给原告,由原告管理经营收益。事实和理由:1984年王道生与原告结婚,婚后生育长子王鹏飞,次子王鹏宇。2010年4月7日,王鹏飞因交通事故死亡,留下一子王子豪,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3月3日,王道生因车翻死亡。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东若院村未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有东若院村委会承包土地时登记可证实。王道生共承包土地13亩,荒沟地13亩,均由王鹏宇耕种,而原告无地可种。王道生之父王保仁因年老体弱,将自己承包的小流域37亩,平均分配给两个儿子王道生与王俊生。原告在所属18亩小流域土地上投资12万元建起羊场,后被告在羊场栽了树,致使原告无法使用。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土地及羊场。本院认为,原告刘金蝉要求被告王鹏宇、邢朝霞归还原告家庭承包耕地13亩,小流域土地18亩,荒地10亩,并要求将羊场退还给原告,由原告管理经营收益,但未能提供明确的相关证书,承包经营权属及界限均不明确,实为土地使用权属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金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建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