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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单军义与杜户田、尹卫民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军义,杜户田,尹卫民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199号原告:单军义,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邓秀力,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户田,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尹卫民,曾用名尹中华,男,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军义诉被告杜户田、尹卫民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单军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军义撤回起诉。诉讼费9800元,减半���取4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邹军义审 判 员  杨 厅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