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审理四川省宸州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威远县茂森能源有限公司、威远县洪满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宸州矿业有限公司,威远县茂森能源有限公司,威远县洪满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947号原告:四川省宸州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桉花,威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远县茂森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威远县洪满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四川省宸州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威远县茂森能源有限公司、威远县洪满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宸州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宸州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