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会付与周新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付,周新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2050号原告:王会付,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迁安市。被告:周新凯,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迁西县。王会付与周新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会付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会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会付负担。审判员 李振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兴 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