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4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朴继文、刘风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继文,刘风臣,张世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432-01号申请执行人:朴继文,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朝鲜族。被执行人:刘风臣,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世建,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朴继文与刘风臣、张世建劳务合同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风臣、张世建的银行存款8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