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付山、魏延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山,魏延刚,洪兆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58号申请人:王付山,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魏延刚,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洪兆花,女,住址同上。申请人王付山与被执行人魏延刚、洪兆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496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魏延刚、洪兆花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魏延刚、洪兆花的银行存款(含工资款)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变更工资账户等。二、查封被执行人魏延刚、洪兆花在齐河县表白寺镇的烘干机三台、热风炉一台,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被执行人魏延刚、洪兆花在齐河县表白寺镇承包地(含旧村址)的树木,查封期间不得私自处理、变卖、抵押、抵债等,如需变卖将变卖款交至法院,查封期限为二年。三、以上查封价值共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