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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藏玉成与徐衍月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玉成,徐衍月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870号原告:藏玉成,现住延吉市。被告:徐衍月,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藏玉成诉被告徐衍月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藏玉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藏玉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藏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藏玉成负担。审判员  梁明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