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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龚国平与付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国平,傅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445号原告:龚国平,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傅天华,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龚国平与被告傅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龚国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国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龚国平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国平负担。审判员 樊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秀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