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龚国平与付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国平,傅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445号原告:龚国平,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傅天华,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龚国平与被告傅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龚国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国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龚国平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国平负担。审判员 樊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秀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