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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高红霞与张恩明、张术祖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霞,张恩明,张术祖,卢要志,黄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红霞,女,1973年7月2日出生,住景泰县。被执行人:张恩明,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住景泰县。被执行人:张术祖,男,199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第三人:卢要志,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第三人:黄育英,女,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高红霞与被执行人张恩明、张术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2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被执行人张恩明、张术祖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得被执行人张恩明有到期债权140000元,本院依法给第三人卢要志、黄育英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第三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高红霞120000元,其余借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42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尽章审判员  冯浩宁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继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