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甲某、姜已某、姜丙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甲某,姜已某,姜丙某,姜丁某,杨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姜甲某,女,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姜已某,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姜丙某,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姜丁某,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3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女,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甲某、姜已某、姜丙某、姜丁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民终12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姜甲某、姜已某、姜丙某、姜丁某、杨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民终1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卓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