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九洲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737号―1本院2017年7月3日对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九洲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202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3页倒数第四行至第二行的“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承担150元,由被告株洲市九洲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700元。”现更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19318.48元,减半收取9659.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59.24元,由被告株洲市九洲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彭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