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6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严春梅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春梅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5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春梅,女,1964年1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平阳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6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春梅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春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1日18时至20时30分期间,被告人严春梅在平阳县鳌江镇工贸路81号按摩店内容留失足妇女陈某,4、白某,4向嫖客薛某,4、黄某,4、谢某,4、严某,4、叶某,45人卖淫,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6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严春梅的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春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的供述,证人陈某,4、白某,4、薛某,4、黄某,4、谢某,4、严某,4、叶某,4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财物暂扣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赃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春梅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严春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已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春梅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二、被告人严春梅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亮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温从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