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淮北市龙丰工程机械修理有限公司、杨祖怀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龙丰工程机械修理有限公司,杨祖怀,年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1705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龙丰工程机械修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祖怀,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年兵,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淮北市龙丰工程机械修理有限公司与杨祖怀、年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向杨祖怀、年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祖怀、年兵存款129977.06元(含执行费、受理费)。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