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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靳甲某、靳已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甲某,靳甲某,靳已某,张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张甲某,女,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靳甲某,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靳已某,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已某,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甲某、靳甲某、靳已某与被执行人张已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甲某、靳甲某、靳已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已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陈平道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卓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