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山南亚海棉工艺制品厂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栩森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南亚海棉工艺制品厂有限公司,东莞市栩森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1民初1359号原告中山南亚海棉工艺制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新圩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志伟。委托代理人郑英伟,系广东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栩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上底村上福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张大虎。原告中山南亚海棉工艺制品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栩森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英伟,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大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素有生意往来,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海绵,原告送货,被告已签收了所有货物,双方签订了货款催收函,确认被告欠原告的货款总额为172405.69元。被告在支付了部分货款后,拒付余下货款167405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67405元及违约金6715.73元(自2016年1月16日起算,暂计至起诉之日,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确认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确认截至起诉之日未付货款金额为167405元。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货款催收函、报价单、送货单、增值税发票,主张201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海绵,原告送货,被告签收。至双方签订货款催收函时,被告拖欠货款172405.69元未付,后被告支付5000元,剩余167405.69元未付,原告仅向被告主张167405元。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于原告起诉后支付了10000元,主张先扣除违约金。原告因本案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号(2016)粤1971财保387号,原告预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费1370元。庭审中,双方确认约定应在2016年1月15日前结清货款。原告确认其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利息损失。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货款催收函、报价单、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对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付货款金额为167405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于原告起诉后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原告主张将该款项作为违约金扣除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认被告未付货款金额为157405元。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付原告货款,于法无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740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确认约定结清货款的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货款,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应向原告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以15740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从2016年1月16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本案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预交的保全费1370元,应由被告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栩森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南亚海棉工艺制品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7405元及利息损失(以15740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南亚海棉工艺制品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91.2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孟 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燕儿书 记 员 叶欣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