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谭四云与株洲市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四云,株洲市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934号原告谭四云,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株洲市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四云与被告株洲市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四云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市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四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四云撤回对被告株洲市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6元,由原告谭四云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全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抄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