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沈新强与姜宁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新强,姜宁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390号原告沈新强,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尹春阳,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宁涛,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肖倾涛,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新强诉被告姜宁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新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新强负担。审判员 魏战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支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