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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杨桥村机砖厂与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杨桥村机砖厂,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404号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杨桥村机砖厂法定代表人:杨金文,厂长。被告: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卫红。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杨桥村机砖厂诉被告湖南麓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杨桥村机砖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沙市天心区杨桥村机砖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