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黄秀月、尹金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月,尹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901号申请执行人:黄秀月,女,1954年11月26日生,汉族,律师,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尹金发,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黄秀月与尹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尹金发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金发的存款7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