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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德招张元凤与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招,张元凤,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613号原告刘德招,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刘毕升,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元凤,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刘毕升,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广播电视大学,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村科技园华龙大道1,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李国,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校长。委托代理人李云华,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琴,重庆迪远��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招、张元凤与被告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招、张元凤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招、张元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德招、张元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招、张元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刘德招、张元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