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凡祥、朱桂霞与展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凡祥,朱桂霞,展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488号原告张凡祥,男,汉族,1951年4月6日生,住九台市。原告朱桂霞,女,汉族,1959年10月10日生,住九台市。被告展立娟,女,49岁,户籍地九台市。本院认为,原告张凡祥、朱桂霞与被告展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凡祥、朱桂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