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曲彬对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庄家村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彬,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庄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财保20号申请人:曲彬,男,1995年10月26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庄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村主任。申请人曲彬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庄家村民委员会在长春市双阳区山河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账户内存款210000.00元。申请人曲彬提供其个人的银行存款210000.00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曲彬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庄家村民委员会在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账户存款21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依法冻结申请人曲彬在银行的存款21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570.00元,由申请人曲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闫玉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