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来凤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梁振波、陈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凤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梁振波,陈志华,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779号原告:来凤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武汉大道(来凤县国家税务局一楼)。法定代表人: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启仲,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振波,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系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陈志华,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系梁振波之妻。被告: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凤南路喳西泰水城。法定代表人:王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远菊,来凤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来凤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召军、尹绪英、湖北喳西泰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来凤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凤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凤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346元,减半收取计23673元,由原告来凤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东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