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德阳市远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远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舒文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6民初747号原告:德阳市远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江县成绵高速路口(秀水湾项目内)。法定代表人:张金云。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先国,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文明,男,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远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远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以被告已向原告交纳物业费为由,���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德阳市远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远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德阳市远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小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声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