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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严光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7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光明,男,199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17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光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83元,数额较大。被告人严光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严光明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严光明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光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秀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