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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何玲、李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玲,李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玲,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上诉人何玲因与被上诉人李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何玲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租赁房屋位于成都市××都花园城××区××号,该地址在成××武侯区辖区内,故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何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正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