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靳广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靳广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99号原告:徐某。法定代理人:徐文华(系原告徐某的父亲),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灯伟,苍山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广才,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68号5号楼801室。负责人:刘增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希娟,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职工。原告徐某与被告靳广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崔荣涛人民陪审员 王连军人民陪审员 胡文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湘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