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盛本平、刘才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本平,刘才智,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盛本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才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峰(又名张锋),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盛本平与被执行人刘才智、张峰其他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执2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才智、张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17145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他的意见》第十六条裁定如下: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1执23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李庆建审判员 盛海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祥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