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玉明、林青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明,林青福,李作海,玉环旭鸿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明,男,194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青福,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原审被告:李作海,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原审被告:玉环旭鸿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南大岙村。法定代表人:李作海,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陈玉明因与被上诉人林青福及原审被告李作海、玉环旭鸿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7)浙1021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上诉人陈玉明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时,已告知相关上诉缴费事项及逾期未缴费的后果。上诉人收到该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玉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葛欠喜审 判 员 吴立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迎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