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执4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良琴与卢小建、江苏炜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琴,卢小建,江苏炜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4143号申请执行人李良琴,女,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现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卢小建,男,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江苏炜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加力村10组。法定代表人卢小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良琴与被执行人卢小建、江苏炜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6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卢小建、江苏炜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李良琴工资款93001元,分期给付:于2016年9月1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17年1月1日前给付31500元,余款31501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给付。二、若卢小建、江苏炜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及时足额履行任一期给付义务,则需另行给付李良琴违约金15000元;自逾期之日起李良琴可就该15000元违约金及93001元工资总额中未履行的部分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卢小建、江苏炜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后,由池锋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93001元及违约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1537元(未预缴)。执行中,被执行人卢小建已履行2756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以自行与二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良琴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6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