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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2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长安与李正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安,李正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109号之一申请人:李长安,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请人:李正池,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安诉被告李正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长安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正池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416号高桥财富大厦栋1418号住宅(产权证号70××51)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长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正池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416号高桥财富大厦栋1418号住宅(产权证号70××51)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 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