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3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韩丽伟与王清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伟,王清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1489号原告:韩丽伟,男,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沈阳瑞丰炭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车间主任,住康平县。被告:王清明,男,44岁,汉族,农民,住康平县。原告韩丽伟与被告王清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丽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韩丽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丽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丽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