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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7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仇生与被告李富、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生,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7执保28号申请执行人仇生,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富,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无职业。本院在执行仇生与被告李富、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告李富所有坐落于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跃进街道十一委X组(碾房权证字第3XX**号,面积102.2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对原告仇生提供的其坐落于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团结里X栋X号(编号为20XX,面积39.42平方米)的担保房屋予以查封。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7民初37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时国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富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