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0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贵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超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贵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超雄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0259号原告:重庆贵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安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87498227K。法定代表人:吴启平,职务总经理。被告:刘超雄,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贵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超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贵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贵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余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