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保康、熊大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康,熊大生,江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326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康,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熊大生,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江润忠,女,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李保康与被执行人熊大生、江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323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熊大生、江润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保康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2781元,执行费380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熊大生、江润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熊大生、江润忠银行、车辆、房产、地产信息,但均无信息记录。被执行人熊大生、江润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7)桂1323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雷德科审判员 陶玉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俊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