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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席新英、韩业发等与罗云、朱晓溪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新英,韩业发,韩业春,韩业珍,韩业英,韩业秀,周小芳,罗云,朱晓溪,朱梦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5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席新英,农民。申请执行人:韩业发,农民。申请执行人:韩业春,农民。申请执行人:韩业珍,农民。申请执行人:韩业英,农民。申请执行人:韩业秀,农民。申请执行人:周小芳,农民。被执行人:罗云,农民。被执行人:朱晓溪,农民。被执行人:朱梦哲,学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民终772号民事调解书,查明,被执行人罗云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罗云在中国农业银行竹山县支行存款7725.00元(账号:62×××74),划拨后解除冻结。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易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全照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