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异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钱骏敏与张志明、吴江市舟航轻纺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明,钱骏敏,吴江市舟航轻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异8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志明,男,1979年9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王惠,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晟,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钱骏敏,男,197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唐斌蓉,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江市舟航轻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盛步行街3-603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明,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钱骏敏与被执行人张志明、吴江市舟航轻纺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2017年7月4日,被执行人张志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其及吴江市舟航轻纺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并将该案作结案处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于2017年7月18日召开听证,异议人张志明的委托代理人周晟,申请执行人钱骏敏的委托代理人唐斌蓉到庭参加听证。听证过程中,异议人张志明明确其异议请求为:因该案已执行完毕,要求对该案作结案处理。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异议人张志明提出的异议申请,即钱骏敏与张志明、吴江市舟航轻纺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张志明的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该案应作结案处理,并非是对积极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故该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应当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志明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殷 翔人民陪审员 史惠生人民陪审员 李根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屏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