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执保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保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保32号之一申请人:周某某,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在贵州省铜仁地区梵净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进行保全,申请保全的工程款为80000.00元。同时,申请人周某某向本院提供了现金作为担保。经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陈某某在贵州省铜仁地区梵净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工程款可供实施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维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龙永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