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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2017湘0181民初1285号周书武诉周建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书武,蒋德斌,周建国,黎南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1285号原告周书武,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顶纯(特别授权),浏阳市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德斌,男,194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建国,女,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春林,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黎南桂(有名黎兰桂),男,194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书武与被告蒋德斌、周建国,第三人黎南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书武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书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周书武负担。审 判 长  杨 果人民陪审员  暨诚姿人民陪审员  苏仕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